基于利益平衡视角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探析
发布时间:2020-12-31 02:15
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需要对其个人信息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信息业者呼唤对合理收集、处理信息的法律认可,信息主体和信息业者都对法律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基于对人格利益和信息自由的利益平衡以及对信息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利益归属,应以利益平衡思想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信息主体和信息业者的不同利益诉求进行不同保护,并对个人信息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内容进行科学界定。
【文章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2020年03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与信息业者具有不同利益诉求
(一)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需要对其个人信息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二)大数据时代信息业者呼唤对合理收集、处理信息的法律认可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平衡分析
(一)利益平衡理论的主要观点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利益平衡分析
三、对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以利益平衡思想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二)对信息主体和信息业者的不同利益诉求进行不同保护
(三)对个人信息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内容进行科学界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3(04)
本文编号:2948748
【文章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2020年03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与信息业者具有不同利益诉求
(一)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需要对其个人信息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二)大数据时代信息业者呼唤对合理收集、处理信息的法律认可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平衡分析
(一)利益平衡理论的主要观点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利益平衡分析
三、对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以利益平衡思想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二)对信息主体和信息业者的不同利益诉求进行不同保护
(三)对个人信息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内容进行科学界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3(04)
本文编号:294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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