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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时间浪费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01 19:01
  旅游业已经成为新常态下国民经济的增长点,旅游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时间在旅游合同中的重要地位,然而旅游中的时间浪费现象却屡见不鲜。科学研究的最大特征在于“概念化”,如果不能做到“概念化”,我们就很难在理论和实践中做出贡献,该文以我国旅游纠纷中存在的时间浪费问题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以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对成熟的法学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作为导向,提出我国在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建立时间浪费赔偿制度的主张,给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找到一些出路。旅游合同中的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并非等同于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与精神损害赔偿同属于非财产损害赔偿。在违约之诉中即可主张权利,得以突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分立给旅游合同赔偿带来的障碍,弥补财产损害制度的不足,全面保护旅游者的合法利益。结合实务中的两个典型案例,分析我国建立此制度的必要性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并提出利用扩张解释解决目前面临的立法困境的观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时间浪费的问题亟待解决,因而对此问题的研究必要且紧迫。 

【文章来源】: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中文文摘
绪论
第一章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时间浪费赔偿概述
    一、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时间浪费赔偿界定
    二、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时间浪费赔偿设立与否之争
        (一) 肯定说
        (二) 否定说
        (三) 本文的观点
第二章 域外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赔偿的相关立法及判例
    一、德国时间浪费赔偿的相关立法及判例
        (一) 相关立法
        (二) 判例
    二、我国台湾地区时间浪费赔偿的相关立法及判例
        (一) 相关立法
        (二) 判例
    三、其他国家相关情况
    四、域外相关立法及判例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章 我国确立旅游合同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一) 旅游合同性质要求确立时间浪费赔偿责任
        (二) 弥补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
        (三) 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旅游者
    二、可行性分析
        (一) 时间浪费造成的损害可预见
        (二) 司法实践与立法草案肯定了时间浪费损害赔偿
第四章 我国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时间浪费赔偿制度之设计
    一、归责原则
    二、构成要件
        (一) 旅游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
        (二) 旅游者的时间浪费损害达到严重程度
        (三) 违约行为与时间浪费损害有因果关系
    三、赔偿数额的计算及其限额
    四、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旅游城市文化品质提升路径研究——以三亚为例[J]. 张建强.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8(02)
[2]司法认知偏差与量化裁判中的锚定效应[J]. 杨彪.  中国法学. 2017(06)
[3]论侵权法中其他类型的非财产损害[J]. 周华.  理论月刊. 2017(09)
[4]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基础与规范表达《民法总则》第九章评释[J]. 朱晓喆.  中外法学. 2017(03)
[5]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分析[J]. 何艳,武宏琳,王圣祥.  传播与版权. 2013(03)
[6]精神损害赔偿绝非侵权法所独有[J]. 崔建远.  法学杂志. 2012(08)
[7]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 陆青.  清华法学. 2011(05)
[8]时间浪费与损害赔偿——以旅游合同为例[J]. 胡玉浪.  旅游学刊. 2011(07)
[9]论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J]. 张健.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3)
[10]论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时间浪费请求权[J]. 马国香,付敏.  黄山学院学报. 2010(04)

硕士论文
[1]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D]. 刘莹.华东政法学院 2004



本文编号:295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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