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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

发布时间:2021-01-02 08:29
  由于我国版权立法尚未明确体育赛事节目作品的归属类型,时至今日,在面对该类案件诉讼纠纷时,究竟应归属于"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在处理上往往有不同的结果,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裁判现象。之所以出现截然相反的认定,其核心问题在于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有不同认知。著作权法理应肯定创作人的"智力成果",即使只有"些许含量"的独创价值,也应值得保护。体育赛事节目无论从架机的设置还是镜头的取舍均有其"独创"的个性,理应归属为作品,至少应以"类电作品"给予保护。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年22期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类型归属——“电影作品”(1)或“录像制品”(2)
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四、结语



本文编号:295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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