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物瑕疵救济方式的顺位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4 05:19
在买卖标的物出现瑕疵时,我国《合同法》赋予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修理、更换、减少价款、要求解除合同和请求替代履行之损害赔偿等权利,但未明文规定这些权利之间的行使顺序,仅以“合理选择”加以规范。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卖人虽然违约但仍有应受保护之合同利益,不应过分苛责。出卖人与买受人一样都希望尽快使买受人获得无瑕疵标的物,以便获得合同价款,并防范可能出现的标的物价格下滑。基于此种考虑,域外法设有出卖人补正权制度,使出卖人享有主动补正自己的不完全履行之权利。由于我国法未设立出卖人补正权制度,则买卖标的物有瑕疵时,需要通过限制买受人瑕疵救济之行使顺序来适当保护出卖人利益。我国法关于买卖物瑕疵救济方式之规定,散见于《合同法》第107条、第111条、第148条、第155条,由于第155条完全引用了第111条,导致我国法上的瑕疵担保制度统合于一般违约责任。在消费者买卖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瑕疵救济方式虽然与《合同法》相同,但却将“退货”置于优先于其他救济方式之首位。经过类型合并和抽象概括,我国《合同法》上买受人瑕疵救济方式有补正、解除合同、减价和替代履行之损害赔偿几种。“退货”并非拒绝受领,而应理解为...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之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我国法上买卖物瑕疵救济方式之类型
第一节 我国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救济方式的类型整合
一、“修理”、“更换”与“继续履行”之关系
二、“退货”
三、“减少价款或报酬”
四、“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之关系
五、“损害赔偿”缘何未在第111条中进行列举
六、“拒绝接受”
第二章 补正履行之优先顺位
第一节 补正履行优先顺位概说
一、学界之立场
二、判例之立场
三、借鉴德国新债法之思路及相关困扰
第二节 补正履行与解除合同之顺位
一、瑕疵救济中法定解除权产生之原因
二、“合同目的”之判定
三、设定履行补正期间之依据
第三节 补正履行与减价之顺位
一、减价权性质之争
二、减价作为替代履行之损害赔偿的补充
第四节 补正履行与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之顺位
第三章 补正履行优先之例外
第一节 补正履行可能性被排除
一、履行不能
二、履行拒绝
三、两次补正后未能消除瑕疵
第二节 补正履行失去意义
第三节 其他例外情形
一、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请求补正履行
二、约定限制瑕疵担保责任
三、消费者买卖中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修理与更换之选择关系
第一节 选择权之行使主体
第二节 选择之标准:是否区分种类买卖与特定物买卖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减价救济之定性与实现的逻辑构成[J]. 吕双全. 政治与法律. 2018(03)
[2]“履行费用过高”作为排除履行请求权的界限——“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J]. 刘洋. 政治与法律. 2018(02)
[3]论特定物买卖瑕疵履行时的交付替代物[J]. 郝丽燕. 政治与法律. 2017(09)
[4]我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解释论[J]. 汪渊智.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3)
[5]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J]. 王利明. 中国法学. 2017(02)
[6]买卖法的再法典化:区别对待消费者买卖与商事买卖[J]. 韩世远. 交大法学. 2017(01)
[7]论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J]. 贺栩栩. 政治与法律. 2016(12)
[8]论买卖合同中的修理、更换[J]. 缪宇. 清华法学. 2016(04)
[9]瑕疵担保、加害给付与请求权竞合 债法总则给付障碍中的固有利益损害赔偿[J]. 朱晓喆. 中外法学. 2015(05)
[10]论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J]. 崔建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03)
硕士论文
[1]论物的瑕疵给付之修理请求权[D]. 姜志范.华东政法大学 2016
本文编号:2956227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之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我国法上买卖物瑕疵救济方式之类型
第一节 我国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救济方式的类型整合
一、“修理”、“更换”与“继续履行”之关系
二、“退货”
三、“减少价款或报酬”
四、“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之关系
五、“损害赔偿”缘何未在第111条中进行列举
六、“拒绝接受”
第二章 补正履行之优先顺位
第一节 补正履行优先顺位概说
一、学界之立场
二、判例之立场
三、借鉴德国新债法之思路及相关困扰
第二节 补正履行与解除合同之顺位
一、瑕疵救济中法定解除权产生之原因
二、“合同目的”之判定
三、设定履行补正期间之依据
第三节 补正履行与减价之顺位
一、减价权性质之争
二、减价作为替代履行之损害赔偿的补充
第四节 补正履行与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之顺位
第三章 补正履行优先之例外
第一节 补正履行可能性被排除
一、履行不能
二、履行拒绝
三、两次补正后未能消除瑕疵
第二节 补正履行失去意义
第三节 其他例外情形
一、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请求补正履行
二、约定限制瑕疵担保责任
三、消费者买卖中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修理与更换之选择关系
第一节 选择权之行使主体
第二节 选择之标准:是否区分种类买卖与特定物买卖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减价救济之定性与实现的逻辑构成[J]. 吕双全. 政治与法律. 2018(03)
[2]“履行费用过高”作为排除履行请求权的界限——“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J]. 刘洋. 政治与法律. 2018(02)
[3]论特定物买卖瑕疵履行时的交付替代物[J]. 郝丽燕. 政治与法律. 2017(09)
[4]我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解释论[J]. 汪渊智.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3)
[5]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J]. 王利明. 中国法学. 2017(02)
[6]买卖法的再法典化:区别对待消费者买卖与商事买卖[J]. 韩世远. 交大法学. 2017(01)
[7]论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J]. 贺栩栩. 政治与法律. 2016(12)
[8]论买卖合同中的修理、更换[J]. 缪宇. 清华法学. 2016(04)
[9]瑕疵担保、加害给付与请求权竞合 债法总则给付障碍中的固有利益损害赔偿[J]. 朱晓喆. 中外法学. 2015(05)
[10]论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J]. 崔建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03)
硕士论文
[1]论物的瑕疵给付之修理请求权[D]. 姜志范.华东政法大学 2016
本文编号:295622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9562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