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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影响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1-01-04 18:36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对建筑房地产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如复工日被迫延期,人材机费价格普遍上涨等。反映在司法领域,体现为疫情具有何种法律属性,工期能否及如何顺延,合同能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相关费用或损失如何负担等等,需要及时研究应对。本文分析后认为,疫情需结合个案及当事人诉请判定,构成不可抗力时可顺延工期,并对顺延工期具体认定作出分析;疫情构成情势变更的,承包人可得主张合同变更或解除;因疫情引起的赶工费、消毒防疫措施费、必要看护费等应由发包人承担,其他人工机械等停工损失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各自承担;疫情一般不影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未按期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年07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
    (一)新冠肺炎疫情法律属性
    (二)疫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
二、关于合同继续履行与解除
    (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合同部分或暂时不能履行的
    (三)疫情不影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三、关于工期顺延与扣除
    (一)工期顺延或扣除的情形
    (二)工期顺延及扣除的期限
    (三)工期不得顺延或扣除的情形
四、停工期间损失及费用的负担
    (一)应由发包方承担的费用或损失
        1. 赶工费
        2. 消毒防疫等措施费
        3. 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二)应由承包方承担的费用或损失
        1. 必要看护费之外的工人工资费用支出
        2. 材料机械等的自然损耗及支出
五、工程价款变更
    (一)未就人材机费上涨作出约定的
        1. 人材机费上涨幅度未超过5%的
        2. 人材机费上涨幅度超过5%的
    (二)合同约定包死价的
        1. 人材机费上涨幅度在15%以内的
        2. 人材机费上涨幅度超过15%的
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一)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读与探索[J]. 肖峰,严慧勇,徐宽宝.  法律适用. 2019(07)
[2]固定价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调整探析[J]. 谢爱梅.  中国物价. 2018(07)



本文编号:295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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