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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

发布时间:2021-01-04 19:06
  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发展,赋予作者著作权是一种制度工具,其条件是被激励创作的作品需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其前提是由自然人作者创作,其特征包括多样性、价值性和稀缺性;它们与作品的可版权性密切相关,决定了著作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无论是从著作权法基本目标出发,还是藉由作品的前提与特征考察,人工智能作品都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从而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对人工智能作品可通过网络登记加开放许可等措施予以管理,其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可以得到化解。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年03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著作权法基本目标解析
二、作品的前提与特征
    (一)作品是自然人创作
    (二)作品具有多样性
    (三)作品具有价值性
    (四)作品具有稀缺性
    (五)小结
三、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辨析
    (一)著作权法基本目标视角下的人工智能作品
    (二)人工智能作品对作品前提与特征的挑战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方法——以著作权为例[J]. 李琛.  知识产权. 2019(07)
[2]论人工智能作品与人类作品之别[J]. 卢文超.  社会科学战线. 2018(11)
[3]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J]. 陶乾.  法学. 2018(04)
[4]“人工智能体”能够创作出艺术作品吗?[J]. 徐英瑾.  美术观察. 2017(10)
[5]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6]当机器人成立作家协会[J]. 韩少功.  读书. 2017(06)
[7]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熊琦.  知识产权. 2017(03)
[8]“文学作品意义之源”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J]. 刘华初.  中国文学批评. 2017(01)
[9]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J]. 曹源.  科技与法律. 2016(03)
[10]作为诸多价值集合的文学作品——对文学作品存在意义的一点思考[J]. 杜常婧.  学习与探索. 2014(12)



本文编号:295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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