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制度困境与出路选择
发布时间:2021-01-17 10:53
因中央立法的缺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在当下主要依靠地方性法规文件的调整。在此背景下,因缺乏统一的裁判依据导致司法裁判冲突时有发生,并由此演变成学界长期关注的焦点。据现行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并受"一户一宅"等原则约束,这一立法意旨基本排除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合法性解读空间。当前实践中"消极模式"和"积极模式"两种主要应对方案存在诸多缺陷。目前应秉持"权随房走"思路,允许农村房屋继承时宅基地使用权被一并继承,依法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构建并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有序收回机制,明确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期限,探索适合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法制路径。
【文章来源】:农业经济问题.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部分图文】:
房屋继承取得情形
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继承人为研究对象(见图2),继承人有“未分户”和“已分户”两种情形。第(1)种情形,未分户(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以“户”为单位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取得。第(2)种情形,已分户但未申请宅基地的继承人,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面积无变化,不存在以“户”为单位的面积超标。在以人口为单位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地区,可能出现人均面积超标。但此种情形发生的概率较小,一方面,以人口为单位划定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地区偏少;另一方面,宅基地面积不变而人均面积超标,需继承后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数相比继承前有所减少,如推定父母同时死亡,由唯一的儿子继承,这种情形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此外,由于房屋具有整体不可分性,即使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出现人均面积超标的情形,也不能强行拆除部分房屋而将超标的宅基地收回,对此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通知》在实践中的运用,对继承前就已存在的宅基地面积超标问题也提供了解决路径。已经分户且已有宅基地的继承人,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将形成一户多宅的情形(情形(3)),可将其归入到“一户一宅”原则中去讨论其合理性与否的问题。4.无偿性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1963年《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社员新建住宅占地,无论是否耕地,一律不收地价。”这成为宅基地无偿使用之端绪。做此制度安排,一方面,是考虑到计划经济时代农村相对落后和贫困,农民无力承担取得宅基地的费用,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福利由农民无偿取得旨在保障“居者有其屋”;另一方面,宅基地所有权收归集体,但并没有对原所有权人即广大农民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所以有学者认为宅基地无偿使用是对宅基地无偿收归集体所有作出的历史补偿(19)。1990—1993年期间,我国曾有过宅基地有偿取得的短暂试点,但很快被叫停。此后,实践中宅基地通常为无偿取得和无偿使用。然而,近年来随着城乡融合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大幅提升,特别是发达地区建设用地需求量大而存量明显不足,此种供需矛盾不断推高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评估价值。在所调研的珠三角部分农村,基本已无宅基地可分配,无偿取得成为一种难以实现的资格待遇。在此现实境况下,宅基地有偿转让、有偿退出成为解决宅基地供需矛盾的主要探索方向。此外,一户多宅和超面积宅基地应有偿使用的呼声高涨(20),“三块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提出探索实行有偿使用,部分改革试点地区已建立起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或正在探索宅基地有偿配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意旨[J]. 向勇. 农业经济问题. 2019(04)
[2]农村宅基地制度:从管制、赋权到盘活[J]. 高圣平. 农业经济问题. 2019(01)
[3]解释论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性研究[J]. 刘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4]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农户资格权的法律表达[J]. 刘国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5]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构造及实现路径[J]. 刘双良. 甘肃社会科学. 2018(05)
[6]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与制度实现[J]. 温世扬,梅维佳. 法学. 2018(09)
[7]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解析与立法构造[J]. 高海. 东方法学. 2018(05)
[8]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属定位与法律制度供给[J]. 程秀建. 政治与法律. 2018(08)
[9]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改革方向[J]. 吕军书,吴佳熹. 学术探索. 2018(07)
[10]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和制度设计[J]. 宋志红. 法学评论. 2018(04)
本文编号:2982737
【文章来源】:农业经济问题.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部分图文】:
房屋继承取得情形
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继承人为研究对象(见图2),继承人有“未分户”和“已分户”两种情形。第(1)种情形,未分户(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以“户”为单位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取得。第(2)种情形,已分户但未申请宅基地的继承人,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面积无变化,不存在以“户”为单位的面积超标。在以人口为单位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地区,可能出现人均面积超标。但此种情形发生的概率较小,一方面,以人口为单位划定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地区偏少;另一方面,宅基地面积不变而人均面积超标,需继承后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数相比继承前有所减少,如推定父母同时死亡,由唯一的儿子继承,这种情形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此外,由于房屋具有整体不可分性,即使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出现人均面积超标的情形,也不能强行拆除部分房屋而将超标的宅基地收回,对此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通知》在实践中的运用,对继承前就已存在的宅基地面积超标问题也提供了解决路径。已经分户且已有宅基地的继承人,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将形成一户多宅的情形(情形(3)),可将其归入到“一户一宅”原则中去讨论其合理性与否的问题。4.无偿性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1963年《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社员新建住宅占地,无论是否耕地,一律不收地价。”这成为宅基地无偿使用之端绪。做此制度安排,一方面,是考虑到计划经济时代农村相对落后和贫困,农民无力承担取得宅基地的费用,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福利由农民无偿取得旨在保障“居者有其屋”;另一方面,宅基地所有权收归集体,但并没有对原所有权人即广大农民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所以有学者认为宅基地无偿使用是对宅基地无偿收归集体所有作出的历史补偿(19)。1990—1993年期间,我国曾有过宅基地有偿取得的短暂试点,但很快被叫停。此后,实践中宅基地通常为无偿取得和无偿使用。然而,近年来随着城乡融合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大幅提升,特别是发达地区建设用地需求量大而存量明显不足,此种供需矛盾不断推高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评估价值。在所调研的珠三角部分农村,基本已无宅基地可分配,无偿取得成为一种难以实现的资格待遇。在此现实境况下,宅基地有偿转让、有偿退出成为解决宅基地供需矛盾的主要探索方向。此外,一户多宅和超面积宅基地应有偿使用的呼声高涨(20),“三块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提出探索实行有偿使用,部分改革试点地区已建立起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或正在探索宅基地有偿配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意旨[J]. 向勇. 农业经济问题. 2019(04)
[2]农村宅基地制度:从管制、赋权到盘活[J]. 高圣平. 农业经济问题. 2019(01)
[3]解释论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性研究[J]. 刘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4]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农户资格权的法律表达[J]. 刘国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5]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构造及实现路径[J]. 刘双良. 甘肃社会科学. 2018(05)
[6]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与制度实现[J]. 温世扬,梅维佳. 法学. 2018(09)
[7]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解析与立法构造[J]. 高海. 东方法学. 2018(05)
[8]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属定位与法律制度供给[J]. 程秀建. 政治与法律. 2018(08)
[9]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改革方向[J]. 吕军书,吴佳熹. 学术探索. 2018(07)
[10]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和制度设计[J]. 宋志红. 法学评论. 2018(04)
本文编号:298273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9827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