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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造物著作权保护:问题、争议及其未来可能

发布时间:2021-01-18 06:16
  人工智能创造物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在理论上,无论是自然权利说还是功利主义说,都无法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不可识别性决定了著作权法的传统规制手段均将归于失灵。从不可识别性这一客观前提出发,探索人工智能创造物与人类作品分流保护的制度,如提高并设置不同的独创性标准,构建分层保护的著作权制度等,以构成解决人工智能创造物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的未来可能。 

【文章来源】:现代出版.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2]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熊琦.  知识产权. 2017(03)
[3]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J]. 曹源.  科技与法律. 2016(03)
[4]知识产权对价论的理论框架——知识产权法为人类共同知识活动激励机制提供激励条件[J]. 徐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9(01)
[5]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J]. 姜颖.  知识产权. 2004(03)



本文编号:298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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