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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证明责任分配解释论

发布时间:2021-01-20 17:52
  立足于对《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的诉讼法视角分析,指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根据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类型化分析,其中无意思联络应作为消极主观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其客观要件应为共同危险人实施了危害他人的行为且受害人遭受了其中一人或者数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对于免责事由应采因果关系排除说,以便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制度形成逻辑自洽,并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 

【文章来源】: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30(05)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解释论视角下的《侵权责任法》第1 0 条
    (一)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因果关系要件证明分配规则的厘清
三、主观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
    (一)主观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争论
    (二)无意思联络应作为消极主观构成要件
四、权利阻却要件证明责任分配
    (一)权利阻却要件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争论
    (二)因果关系排除说的理论支撑
        1. 契合现有规定
        2. 顺应域外立法潮流
        3. 回归既有价值理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事诉讼视野下的共同危险行为[J]. 任重.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5(06)
[2]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之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基于诉讼的视角[J]. 许可.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5(01)
[3]论共同危险行为规则之无因果关系免责 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之解释为中心[J]. 霍海红.  中外法学. 2015(01)
[4]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J]. 冯珏.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4)
[5]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J]. 叶金强.  中国法学. 2010(01)
[6]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J]. 刘保玉,王仕印.  法学. 2007(02)

硕士论文
[1]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研究[D]. 靳颖.西南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298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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