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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物联网产业发展中的专利法运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1-01-20 18:40
  面对物联网时代的全球专利竞赛以及构建产业生态链的需求,美国专利法的运行进行了一系列的适应性调整。在物联网技术开发的上游阶段,软件专利的申请在可专利性上采用严格的认定标准,要求申请人更加注重发明的技术效果。在物联网技术应用的中游阶段,美国以行政审查替代司法诉讼,采用专利授权后复审方式来判断专利的有效性,进而对物联网专利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在物联网技术商业化的下游阶段,标准必要专利与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突出,一方面,美国通过司法判例来处理产业实践中两者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倾向于采用全球性的专利许可认定标准,以维护专利实施者的合理使用。 

【文章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2(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物联网产业背景下的美国专利现状
    (一)全球物联网产业的专利竞赛
    (二)美国物联网产业的专利生态链
三、美国物联网产业发展中的专利法运行
    (一)物联网技术开发的上游阶段:明确软件的可专利性,但严格限制条件
    (二)物联网技术应用的中游阶段:授权后复审程序助力物联网专利质量的提高
    (三)物联网技术商用的下游阶段:产业中标准必要专利与FRAND的平衡
四、美国物联网产业发展中的专利法运行对中国的启示
    (一)软件专利制度的调整符合物联网产业发展的需求
    (二)改善知识产权环境,鼓励物联网创新中小企业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无效的授权后复审程序有待优化
    (四)加强物联网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适用FRAND的司法裁判引导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面向新一代ICT产业竞争的标准必要专利战略启示及应对[J]. 詹爱岚,王洁怡.  情报杂志. 2019(05)
[2]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Top-down方法研究——以TCL案为例[J]. 郭禾,吕凌锐.  知识产权. 2019(02)
[3]全球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趋势与经验借鉴[J]. 陶于祥,袁野,樊自甫,万晓榆.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4]软件相关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J]. 徐卓斌.  人民司法(应用). 2018(01)
[5]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本质及其效力限定 兼评我国专利复审制度的改革[J]. 范晓宇.  中外法学. 2016(03)
[6]确定FRAND承诺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费率的原则和方法——基于美国法院的几个经典案例[J]. 杨东勤.  知识产权. 2016(02)
[7]美国专利授权后的复审制度及其启示[J]. 张玉蓉.  知识产权. 2015(02)
[8]从物联网专利分布看我国物联网产业发展[J]. 庄宝森,莫宏波,郝建,吴小丹.  物联网技术. 2014(05)



本文编号:298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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