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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库软件智能生成报告的著作权分析——“菲林诉百度案”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1-22 09:09
  在科技日新月异不断进步的当下,人工智能正在让世界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百家号案"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涉案文章是否涉及人工智能创造,法院在审理中只字未提。人工智能可分为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现阶段的人工智能还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性质的判断及是否纳入著作权保护,与其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这一事实并无关系,其是否可受版权保护更适宜运用现有的有关法律标准进行衡量。 

【文章来源】:长春大学学报. 2020,30(1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百家号案概述
2 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百家号案的分析
    2.1 人工智能与法律资料库
        2.1.1 人工智能的界定
        2.1.2 人工智能与法律资料库
    2.2 菲林案中分析报告所含图表的著作权归属
    2.3“威科先行”信息库软件自动生成分析报告性质及权利归属
        2.3.1“威科先行”信息库软件自动生成分析报告的性质
        2.3.2“威科先行”信息库软件自动生成分析报告的权利归属
3 人工智能创作成果著作权保护的进一步思考
    3.1 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
    3.2 人工智能创作成果权利的归属
        3.2.1 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
        3.2.2 利用人工智能服务平台完成创作
        3.2.3 开发人工智能后,形塑人工智能虚拟形象,再利用该人工智慧进行创作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本文编号:299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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