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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的识别机制

发布时间:2021-01-23 02:03
  由于法律伦理、法律逻辑、技术可能性、社会和谐以及实质性解决纠纷等方面的原因,人工智能不具备作为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的正当性和可行性。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际造成人工智能侵权行为的人,即自然人或由自然人的集合构成的组织。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仍然缺乏对于人工智能能否作为侵权责任主体的明确规定,缺乏相关责任主体识别的特别机制,与责任主体识别相关的责任承担机制也亟待建立。对此,可以确立由人工智能侵权行为实际控制者承担责任的主体制度,建立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识别的实施细则,并制定人工智能无害化处理的特殊规范,从而科学构建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主体识别机制,为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侵权责任法律保障。 

【文章来源】:学术交流. 2020,(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的归属界分
    (一)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中人工智能非主体化的法理逻辑
        1.人工智能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必然导致劳动异化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定了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只能是人
        3.人工智能达到人类水平不具有技术可能性
        4.人工智能具备主体资格必然导致社会关系混乱
        5.人工智能作为侵权责任主体不符合实质性解决侵权纠纷的诉讼目标
    (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的归属界定
        1.质量问题引发的人工智能侵权应当纳入产品责任体系
        2.使用不当引发的人工智能侵权应当实行过错责任
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识别机制的问题表现
    (一)人工智能能否作为侵权责任主体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缺乏相关责任主体识别的特别机制
        1.产品质量责任和使用过错责任难以区分
        2.缺乏具体责任主体识别程序
    (三)与主体识别相关的责任承担机制亟待建立
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识别机制的构建进路
    (一)确立以人工智能侵权行为实际控制者承担责任的主体制度
    (二)建立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识别的实施细则
        1.确立以产品质量责任为主的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识别机制
        2.构建具体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识别程序
    (三)制定人工智能无害化处理的特殊规范
四、结语



本文编号:299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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