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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民法规范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1-24 01:22
  《民法通则》第121条起初承担着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功能。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后,其分别构成了认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规范和补充规范。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中仍然具有适用价值和空间。在赔偿范围上,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行政登记致害赔偿和瑕疵行政行为致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全案适用民法规范;在责任分配上,法院通过适用侵权法上减轻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则,划定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在时效上,《国家赔偿法》与《民法总则》的差异为民法规范提供了适用空间。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通则》在国家赔偿中的历史功能
    (一)《民法通则》与国家赔偿责任的规范变迁
    (二)《国家赔偿法》(1994)实施前后《民法通则》的适用空间
二、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范围中的适用
    (一)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
    (二)行政登记的致害赔偿
    (三)暇疵行政行为的致害赔偿
三、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责任分配中的适用
    (一)减轻责任的适用
    (二)补充责任的适用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
    (四)追偿权的行使
四、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时效中的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J]. 吕宁.  政治与法律. 2014(07)
[2]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与形态[J]. 刘保玉.  中国法学. 2012(02)
[3]论连带责任的性质[J].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1(02)
[4]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实证分析[J]. 朱新力,余军.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02)
[5]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J]. 马怀德,喻文光.  法学研究. 2000(02)
[6]张晓华不服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行政案[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4(04)
[7]支国祥不服税务行政处罚案[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89(02)



本文编号:299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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