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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以“美国FTC诉高通垄断案”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1-24 11:25
  2019年5月21日,美国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诉高通公司垄断案作出初审判决,确认高通公司实施的"无许可、无芯片"商业模式、拒绝许可、不公平高价许可和排他性交易等滥用行为违法。本案初审判决一出,国内外反垄断理论与实务界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和案件走向议论纷纷。通过冷静思考本案中相关滥用行为事实与法律问题,可以较为清楚地了解目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常见类型,并预测未来标准必要专利专利人实施滥用行为的趋势,这对我国运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具有良好的启示意义。 

【文章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0,17(03)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1“美国FTC诉高通公司垄断案”的案情简介
2 本案中涉嫌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
    2.1“无许可、无芯片”商业模式
    2.2 拒绝许可
    2.3 不公平高价许可
    2.4 排他性交易
3初步结论及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高通案看韩国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垄断新发展[J]. 陈兵.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2]标准必要专利许可FRAND承诺可实施性[J]. 唐要家,李恒.  科技管理研究. 2019(07)
[3]论专利相关不公平高价认定方法的完善——以高通案与华为诉交互数字案为视角[J]. 杨亦晨,杨遂全.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6(04)
[4]简析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类型:以高通案为视角[J]. 邓志松,戴健民.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4(08)



本文编号:299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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