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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空“被动坠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4 16:41
  建筑物高空"被动坠物"所处的空间归属不同,相应的责任承担主体也有差异。防范建筑物高空"被动坠物"致害事故的发生,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检查、安全提示义务,建立建筑物终身负责制长效机制,简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利用技术监控威慑高空"被动坠物"行为。 

【文章来源】:泰山学院学报. 2020,42(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概念厘清
二、建筑物高空“被动坠物”致害的责任主体
    (一)大陆法系建筑物高空“被动坠物”责任主体归责的立法考察
        1. 所有人负责主义。
        2. 占有人负责主义。
        3. 折中主义。
    (二)我国建筑物高空“被动坠物”致害的责任人范围
        1. 管理人的范围
        2. 使用人的范围
    (三)多个责任主体并存时的责任形态
        1. 连带责任。
        2. 按份责任。
        3. 单独责任。
三、建筑物高空“被动坠物”的区分及责任分担
    (一)业主专有区域内的高空“被动坠物”及责任承担主体
    (二)业主共有区域内的高空“被动坠物”及责任承担主体
四、解决建筑物高空“被动坠物”致害的对策建议
    (一)约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检查、安全提示义务
    (二)建立建筑物终身负责制长效机制
    (三)简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四)利用技术监控威慑高空“被动坠物”行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土地工作物责任的构成要件论——《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法教义学分析[J]. 张志坡.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2]《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法教义学分析——土地工作物责任的法律效果[J]. 张志坡.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12)
[3]物件保有人责任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为解释对象[J]. 韩强.  中外法学. 2013(02)
[4]建筑物责任的解释论——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为中心[J]. 韩世远.  清华法学. 2011(01)



本文编号:299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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