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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1-01-24 17:20
  早在1999年我国制定合同法的时候,立法者由于无法明确区分情势变更原则和商业风险将情势变更原则排除《合同法》之外。而后,2008年经融危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活动,现存的法律制度无法应对当时民商事主体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于是2009年最高法院所公布施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其第26条正式规定了情事变更制度,首次确定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改善了当时无法可依的现状。但是由于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时间晚,相关条文过于笼统,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状况百出,当下更是《民法典》编撰的关键时期,本文便以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的适用现状为基础,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难题,以期对情势变更原则正式纳入《民法典》和司法实践当中正确使用情势变更原则有所裨益。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1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实践障碍
二、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的完善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契约法理体系的构成:来源、原则与教义[J]. 资琳.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2)
[2]情势变更制度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J]. 张航.  兵团党校学报. 2018(02)
[3]大陆法系中情势变更原则之研究[J]. 赵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05)



本文编号:299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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