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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村住房财产权的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4 17:39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认了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处分,却没有明确规定受让人范围。我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目前只规定农村住房不得因非农业建设而转让。但实践中,却有很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合同纠纷。宅基地使用权能够实现制度流转,应兼顾多方的利益诉求,以不损害集体宅基地所有权为前提,保证农民利益,同时实现受让人的购买需求。本文建议农民房屋应自由流转,不限制受让人范围;讨论了房地一体与房地分离的理论争议,为了维护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集体组织的利益,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应引入有偿、有期限制度,实现城乡住房统一市场管理,以期形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 

【文章来源】:农业经济. 2020,(04)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导言
一、农村房屋能够自由流转的理论支撑
    (一)农户住房流转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二)农村房屋能够自由流转能实现农民的根本利益。
    (三)新户籍制度使农村住房自由流转变得合。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支撑
    (一)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是房地一体原则要求。
    (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取决于其自物权的属性。
    (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缺少正当理由。
三、实证分析实现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
    (一)限制性流转实践。
    (二)实践非限制性自由流转。
四、有偿使用宅基地规制办法
    (一)有偿使用宅基地。
    (二)有偿使用宅基地主体。
    (三)收取宅基地使用费。
    (四)设置使用期限。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运行机制与绩效评价[J]. 褚颖.  中国农业会计. 2014(10)



本文编号:2997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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