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恶法岂能死灰复燃——论《侵权责任法》第87条及民法典编纂中的高空抛物责任
发布时间:2021-01-26 14:01
我国目前的高空抛物责任制度在不能确定加害人时,规定由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既违反了自己责任原则,又无法以替代责任理论进行合理解释,结果导致无辜之人担责,它与我国传统的连坐制度并无二致。《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物责任既不是侵权责任,也不符合公平责任的要求,该条规定还存在举证责任倒置不合理、混淆了行为致害与物件损害、引发被告不适格等问题。对于加害人不明且建筑物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高空抛物事件,应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保险制度等侵权责任法以外的制度来解决受害者的救济问题。《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的内容要么不合理,要么重复,整体上没有保留的必要。
【文章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35(03)
【文章页数】:1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偿[J]. 张新宝,宋志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3)
[2]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J]. 王利明. 政法论坛. 2006(06)
本文编号:3001238
【文章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35(03)
【文章页数】:1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偿[J]. 张新宝,宋志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3)
[2]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J]. 王利明. 政法论坛. 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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