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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门学校教育制度的重构与推进——以未成年人专门立法修订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1-26 14:03
  专门学校致力于去工读化改革,在新时期发展中陷入招生困境,入校就读的学生仍存在被标签化为"潜在问题孩子"的风险。而标签化具有双面性,除了具有将严重不良行为恶化为违法犯罪的负面效应,还具有使偏常行为的未成年人产生重整性羞耻感并改正其偏常行为的正面效应。长远看来,未成年人相关立法需进一步完善专门学校的相关制度,将分级干预的理念贯彻其中,根据不同的入学评估结果提供细致化的矫治方案,并从教育资源保障和社会评价改善等方面推进专门学校的发展,以发挥其教育矫治的正面效应。 

【文章来源】: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0,32(03)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中国专门学校教育制度的重构与推进——以未成年人专门立法修订为视角


2009—2018年工读学校数量变化情况(2)

工读学校,学生,未成年人,情况


图1 2009—2018年工读学校数量变化情况(2)招生方式紧随立法变化和各地实践差异,导致工读学校的学生数量和结构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1999年《预防法》将公安机关强制送入改为以学生、监护人或学校三方“自愿”为入学原则。各地工读学校的主管机关差异较大,招生途径和程序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有的接受教育部门和综合治理部门双重管理,或直接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根据专门学校相关的调查结果显示,就入学原因而言,69.6%的学生是由于在原校学习成绩差,78.3%的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有犯罪行为的比例高达39.1%;警察送入就读的比例较以往有所提高;多数专门学校的在读生没有达到饱和,甚至有学校没有学生。[2]迫于生存困境,不少工读学校通过接收有不良学习习惯或学习能力较低的孩子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一些工读学校还招收‘双困生’(学习困难、教育困难)、网瘾学生、有轻微犯罪行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以及无法找到监护人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3]有些工读学校的生源向司法系统延伸,作为司法机关教育矫治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重要方式,如贵州省自2014年启动未成年人“育新工程”以来,新建了近20所专门学校,且将专门教育的对象扩充为“年龄在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符合政府收容教养条件的未成年人以及进入司法程序但未被羁押、决定不起诉、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1)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研究[J]. 宋英辉,苑宁宁.  中国应用法学. 2019(02)
[2]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基于未成年犯与其他群体的比较研究[J]. 路琦,郭开元,张萌,张晓冰,胡发清,杨江澜.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06)
[3]专门学校学生的家庭问题及其对家庭教育指导的启示[J]. 关颖.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8(04)
[4]新时期专门学校教育发展研究[J]. 路琦,郭开元,刘燕,张晓冰.  中国青年研究. 2018(05)
[5]青少年越轨、犯罪与“社会一体化”预防理念——基于四川省三市调查的启示[J]. 熊谋林,胡瑶,张琪,马丽源,代亮亮,刘美彤.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01)
[6]空间与秩序:对工读学校教育现状的反思[J]. 陈晨.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4(01)



本文编号:30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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