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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驱动时代的数据隐私保护——从个人控制到数据控制者信义义务

发布时间:2021-01-27 05:44
  在数据驱动时代,个人数据隐私引发广泛的担忧。基于个人具有隐私自我管理能力的假定,立法者建构了一套沿袭传统个人主义隐私观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框架。这种强调个人控制的立法取向高估了个人在数据实践中的自治能力,难以应对数据时代的隐私挑战。可考虑将信义义务引入新型的数据关系之中,要求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其他智能交通服务提供者以及数据驱动的其他商业场景中的数据控制者以数据受托人身份管理或处分其占有的个人数据,强化其数据受托职责,以弥补个人在隐私管理中的能力不足。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 2020,37(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数据驱动下的隐私挑战:以自动驾驶汽车为切入点
二、个人控制:数据隐私挑战的立法回应
    (一)欧式立法:“权利话语”下的数据保护
    (二)美式立法:“市场话语”下的隐私保护
    (三)中国立法中的个人控制:兼与欧美比较
三、“控制”的错觉:现有数据隐私立法取向的审视
四、数据信义义务:数据驱动时代隐私保护的优化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互联网争议解决中的执行问题——从司法、私人到去中心化数字执行[J]. 高薇.  法商研究. 2018(06)
[2]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原则的困境与出路——以生物资料库的个人信息保护为例[J]. 田野.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6)
[3]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后隐私权”变革[J]. 刘泽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4]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J]. 叶名怡.  法学研究. 2018(04)
[5]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J]. 高富平.  法学研究. 2018(03)
[6]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J]. 程啸.  中国社会科学. 2018(03)
[7]信赖理念下的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J]. 吴泓.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8]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J]. 徐明.  中国法学. 2017(01)
[9]大数据技术下个人数据信息私权保护论批判[J]. 吴伟光.  政治与法律. 2016(07)
[10]论同意不是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J]. 任龙龙.  政治与法律. 2016(01)



本文编号:300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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