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权利保护顺位问题——兼论备案登记定性
发布时间:2021-02-03 01:31
在"一房二卖"法律关系中数买受人均主张合同的优先履行时,应当支持先行合法占有的买受人的诉请。备案登记性质上系行政管理手段而非预告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仅当数份合同均有效且数买受人均未合法占有或未办理预告登记时,已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依此主张优先履行的,法院可酌情予以考虑。
【文章来源】: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备案登记定性之争
(一)学界观点
1.对抗效力肯定说。
2.对抗效力否定说。
(二)司法实务
1.定性为预告登记。
2.定性为行政管理手段。
(三)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历史沿革考察
(四)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的法解释学分析
二、备案登记与合法占有的优先顺位
(一)维护物权秩序
(二)保护占有事实
(三)均衡价金风险
三、类推适用路径之论证
(一)公开的法律漏洞
(二)类似性判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一房成为数个权利标的物时的紧张关系及其理顺[J]. 崔建远. 清华法学. 2013(05)
[2]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具有物权公示效力[J]. 滕恩荣. 人民司法. 2013(10)
[3]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 程啸. 清华法学. 2012(06)
[4]试述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J]. 王利明. 浙江社会科学. 2005(06)
[5]类推适用的私法价值与司法运用[J]. 屈茂辉. 法学研究. 2005(01)
博士论文
[1]物权公示论[D]. 孙鹏.西南政法大学 2003
本文编号:3015682
【文章来源】: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备案登记定性之争
(一)学界观点
1.对抗效力肯定说。
2.对抗效力否定说。
(二)司法实务
1.定性为预告登记。
2.定性为行政管理手段。
(三)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历史沿革考察
(四)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的法解释学分析
二、备案登记与合法占有的优先顺位
(一)维护物权秩序
(二)保护占有事实
(三)均衡价金风险
三、类推适用路径之论证
(一)公开的法律漏洞
(二)类似性判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一房成为数个权利标的物时的紧张关系及其理顺[J]. 崔建远. 清华法学. 2013(05)
[2]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具有物权公示效力[J]. 滕恩荣. 人民司法. 2013(10)
[3]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 程啸. 清华法学. 2012(06)
[4]试述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J]. 王利明. 浙江社会科学. 2005(06)
[5]类推适用的私法价值与司法运用[J]. 屈茂辉. 法学研究. 2005(01)
博士论文
[1]物权公示论[D]. 孙鹏.西南政法大学 2003
本文编号:301568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0156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