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的实现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2 19:07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做了系统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对于应收账款出质中质权的实现问题存在规定模糊或空白之处。我国法律应明确质权人享有"收取权",即出质人能够直接请求应收款债务人给付;应收账款转让交易也应当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登记,有利于公示和确定权利顺位,保护受让人或质权人的利益;法律应当认可应收款出质的物上代位性质,即应收款之上的担保物权随同应收款出质而移转,且及于应收款实现收取或转让时对应的金钱。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22(S1)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的“收取权”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问题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物上代位
    (一)质押效力是否当然及于出质应收账款的担保物权
    (二)应收账款质权能否延续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债权质的思考[J]. 崔建远.  法学杂志. 2019(07)
[2]“物权编”与“合同编”体系化视角下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重构[J]. 王乐兵.  法学家. 2019(03)
[3]民法典中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规范的统合[J]. 李宇.  法学研究. 2019(01)
[4]论应收账款质权之实现[J]. 费安玲,龙云丽.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4)

博士论文
[1]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D]. 孙超.山东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01522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01522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ac3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