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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双重外部性为分析视角

发布时间:2021-02-06 13:23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既引发数据安全风险等负外部性,也会带来分享经济价值实现等正外部性,"大数据悖论"现象揭示了双重外部性成因。基于"外部性内在化"原理赋予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权并赋予数据控制者以大数据财产权虽有助分别规制其双重外部性,但网络大数据背景下其双重外部性规制彼此交互影响而面临两难困境。法经济学关于"损害之相互性"理论证立了基于"风险导向理念"规制个人信息处理以破解其两难困境的经济逻辑。大数据产业发展有赖个人信息处理的"外部性外部化"而实现分享经济。法经济学关于"公地喜剧"理论证立了基于"外部性外部化"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而满足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的经济逻辑。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制有赖从"压制型法"到兼及"回应型法"的理念转换,从"外部性内在化"兼及"外部性外部化"的机制并举,从数据资源权利配置兼及数字技术权力干预的措施协同,实现大数据产业创新与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机平衡。 

【文章来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6(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双重外部性
    (一)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负外部性
    (二)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正外部性
    (三)基于“大数据三重悖论”的双重外部性成因探析
二、双重外部性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制的两难困境
    (一)个人信息处理负外部性规制对其正外部性实现的制约
    (二)个人信息处理正外部性规制对其负外部性溢出的激励
    (三)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制的价值取向分析
三、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双重外部性规制
    (一)规制理念上实现从“压制型法”到兼及“回应型法”转换
    (二)规制机制上实行“外部性内在化”与“外部性外部化”并举
    (三)规制措施上施行数据资源权利配置与数字技术权力干预协同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时代下数据构成必要设施的反垄断法分析[J]. 孙晋,钟原.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5)
[2]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J]. 高富平.  法学研究. 2018(03)
[3]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J]. 程啸.  中国社会科学. 2018(03)
[4]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J]. 周汉华.  法学研究. 2018(02)
[5]算法合谋反垄断初探——OECD《算法与合谋》报告介评(下)[J]. 韩伟.  竞争政策研究. 2017(06)
[6]数据保护的三重进路——评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J]. 许可.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7]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J]. 龙卫球.  政法论坛. 2017(04)
[8]个人信息去身份的法理基础与规范重塑[J]. 金耀.  法学评论. 2017(03)
[9]人工智能:机器歧视及应对之策[J]. 曹建峰.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6(12)
[10]法经济学视野下数据保护的规则适用与选择[J]. 肖冬梅,文禹衡.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6)



本文编号:3020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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