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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我国著作权法语境中的独创性为中心进行考察

发布时间:2021-02-06 12:05
  [目的/意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出现,不仅构成了对人类传统创作与阅读活动的冲击,也对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认定规则带来挑战。有必要从学理上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予以明确。[方法/过程]以独创性为中心,在阐明这一可版权性的关键概念的基础上,从"独立创作"与"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两个角度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予以分析。[结果/结论]研究发现,人工智能通过机器学习接触作品的目的是形成算法而非抄袭,从而满足独创性中"独立创作"要求。但是,机器学习的纯粹经验主义,使人工智能无法获取人类创作的先验元素,其生成的内容本质上不具有无限的符号变化空间,"创造性"不足,故而不应被认定为作品。 

【文章来源】:情报杂志. 2020,3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0 引 言
1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独立创作的特征
    1.1 独立创作仅指不抄袭作品的表达层面而不延及思想层面
    1.2 机器学习是人工智能接触在先作品的必要技术手段
    1.3 人工智能的技术目标决定其满足独立创作的条件
2 根据人工智能算法是否生成有限结果判断创造性程度
    2.1 以“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标准代替“额头冒汗标准”是我国作品构成理论的要求
    2.2 固定算法因生成唯一结果而缺乏创造性
    2.3 随机算法的创造性问题较为复杂
3 人工智能技术催生独创性标准的新变化
    3.1 独创性的立法原意未考虑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情形
    3.2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出现愈发要求独创性标准的重构
4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外观主义的运用边界[J]. 崔建远.  清华法学. 2019(05)
[2]人工智能生成物被视为作品保护的合理性[J]. 黄汇,黄杰.  江西社会科学. 2019(02)
[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J]. 丛立先.  中国出版. 2019(01)
[4]纯粹“人工智能创作”的知识产权法定位[J]. 宋红松.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5]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冲击论”质疑[J]. 陈虎.  科技与法律. 2018(05)
[6]“人机交互”:重构新闻专业主义的法律问题与伦理逻辑[J]. 喻国明,侯伟鹏,程雪梅.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5)
[7]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 李扬,李晓宇.  法学杂志. 2018(09)
[8]智能编辑:人工智能写作软件使用者的著作权侵权规制[J]. 王晓巍.  中国出版. 2018(11)
[9]人工智能创作物利益分享机制研究[J]. 刘强,马欢军.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10]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J]. 左卫民.  清华法学. 2018(02)



本文编号:302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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