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释论
发布时间:2021-02-13 19:16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规定的狭义无权代理人对于善意/恶意相对人的责任分别基于不同的原则:前者属于积极信赖保护原则的范畴,兼具真意保留与表见代理的特质;后者是基于双方缔约过错致使法律行为无效的损失分担规则。狭义无权代理人就代理权瑕疵是否具有过失,对于积极信赖保护责任的承担仅具有形式意义,第3款不存在"法的漏洞"。行为人对代理权瑕疵构成"重大误解"并行使撤销权,亦不排斥积极信赖保护责任的法律效果。相对人的"善意"应解释为"非明知或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无权代理,"恶意"则应解释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无权代理。第3款赋予善意相对人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选择权,包括行为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与替代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属于履行利益。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均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明晰并调和两者的适用领域,尽可能发挥前者的功用,有助于改变后者适用过于泛化而损害私法自治的司法现状。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20,42(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第171条第3款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及其主观因素考察
(一)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争议
(二)狭义无权代理人主观因素的必要性考察
(三)行为人信赖责任与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关联
三、相对人善意与恶意的体系化判断
(一)相对人善意与恶意的解释论分歧
(二)相对人善意与表见代理的体系化解释
(三)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竞合分析
四、狭义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责任范围
(一)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形态
(二)第171条第4款的责任性质及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分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J]. 郝丽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8(04)
[2]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J]. 夏昊晗. 法学. 2018(06)
[3]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对《民法总则》第171条的一种解读[J]. 王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4]论无权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的解释[J]. 张家勇. 人民法治. 2017(10)
[5]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论[J]. 张驰. 东方法学. 2017(05)
[6]《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规则)评注[J]. 纪海龙. 法学家. 2017(04)
[7]《民法总则》无权代理法律责任体系研究[J]. 迟颖. 清华法学. 2017(03)
[8]无权代理的类型区分和法律责任——《民法总则》第171条评释[J]. 方新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02)
[9]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J]. 朱虎. 法学研究. 2017(02)
[10]代理部分立法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制度[J]. 谢鸿飞.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5)
本文编号:3032450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20,42(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第171条第3款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及其主观因素考察
(一)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争议
(二)狭义无权代理人主观因素的必要性考察
(三)行为人信赖责任与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关联
三、相对人善意与恶意的体系化判断
(一)相对人善意与恶意的解释论分歧
(二)相对人善意与表见代理的体系化解释
(三)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竞合分析
四、狭义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责任范围
(一)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形态
(二)第171条第4款的责任性质及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分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J]. 郝丽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8(04)
[2]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J]. 夏昊晗. 法学. 2018(06)
[3]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对《民法总则》第171条的一种解读[J]. 王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4]论无权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的解释[J]. 张家勇. 人民法治. 2017(10)
[5]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论[J]. 张驰. 东方法学. 2017(05)
[6]《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规则)评注[J]. 纪海龙. 法学家. 2017(04)
[7]《民法总则》无权代理法律责任体系研究[J]. 迟颖. 清华法学. 2017(03)
[8]无权代理的类型区分和法律责任——《民法总则》第171条评释[J]. 方新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02)
[9]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J]. 朱虎. 法学研究. 2017(02)
[10]代理部分立法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制度[J]. 谢鸿飞.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5)
本文编号:303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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