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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减轻规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2-15 19:52
  我国《专利法》第61条第1款对"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规定,减轻了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其不用再证明方法相同而是证明产品相同。该条款的适用以专利权人对"新产品"的证明为条件,此处的"新"就是《专利法》中的新颖性。由于这里的新产品未必申请了专利,因此在证明产品相同时需要法院结合专利所属的领域个案处理。 

【文章来源】:专利代理. 2020,(02)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论中国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减轻规则的适用


证明相同对象的变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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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和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评最高人民法院张喜田提审案[J]. 何懷文.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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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理侵犯新产品方法专利权案件的几个问题[J]. 孙海龙,姚建军.  电子知识产权. 2009(06)
[6]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条件之研究——谏言《专利法》第57条第2款的修改[J]. 符启林,宋敏.  电子知识产权. 2008(04)
[7]论举证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J]. 王利明.  广东社会科学. 2003(01)

硕士论文
[1]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研究[D]. 李良锁.复旦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03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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