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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PP合同中单方解除、变更权的法律属性与控制机制

发布时间:2021-02-16 19:00
  PPP合同中项目实施机构享有的一系列特权,可以统称为政府优益权,单方解除、变更权便是其中的组成部分。单方解除、变更权具有三重属性:当项目实施机构具有行政法上的明确授权时,该权利为行政优益权;当项目实施机构依据PPP合同的约定行使这一权利时,该权利为行政法上的形成权;当项目实施机构仅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行使这一权利时,该权利为民法上的形成权。为了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项目实施机构行使该权利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程序上遵循协商优先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内容上符合比例原则,并依照信赖保护原则合理补偿社会资本因此所受的损失。现阶段,对单方解除、变更权行使的事后控制机制主要包括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这些机制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鉴于此,可以考虑加强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质审查,赋予PPP中心一定的行政裁决职能以及统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以完善对单方解除、变更权行使的事后控制。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单方解除、变更权的法律属性及效力
    (一)单方解除、变更权的法律属性
        1.法定单方解除、变更权的法律属性
        2.约定单方解除、变更权的法律属性
        3.混合单方解除、变更权的法律属性
    (二)单方解除、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单方解除、变更权行使的事前控制
    (一)目的控制:公益保护原则
    (二)内容控制:合比例原则
    (三)补偿控制:信赖保护原则
    (四)程序控制:协商前置与正当程序原则
三、单方解除、变更权行使的事后控制
    (一)仲裁控制:非诉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二)行政控制:行政复议机制
    (三)司法控制:行政与民事诉讼机制
四、单方解除、变更权控制机制之完善
    (一)制定有关单方解除、变更权内容的法律
    (二)加强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
    (三)赋予PPP中心行政裁决职能
    (四)统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规则与方法:PPP项目风险及其三阶规制论[J]. 江国华,贺馨宇.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9(02)
[2]PPP长期合同困境及立法救济[J]. 陈婉玲.  现代法学. 2018(06)
[3]论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角色定位及其法律责任——以法律关系基本构造为分析框架[J]. 邓搴.  行政法学研究. 2018(06)
[4]从行政性、合同性双重视角审视行政合同的延展与规范[J]. 张敏.  政法论丛. 2018(04)
[5]行政协议争议仲裁问题研究[J]. 姜波,叶树理.  行政法学研究. 2018(03)
[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性质及争端解决机制[J]. 江国华.  法商研究. 2018(02)
[7]“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PPP项目中政府单方变更合同法律问题研究[J]. 邢钢.  东方法学. 2017(06)
[8]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法律疑难问题研究[J].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潘军锋.  法律适用. 2017(17)
[9]行政合同族的边界及其确定根据[J]. 崔建远.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4)
[10]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J]. 周佑勇.  中国社会科学. 2004(04)



本文编号:303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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