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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信息数据的保护及其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18 14:34
  《民法典》对网络信息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回应,具有鲜明的时代色彩,但其规定带有宣示性和零散性的特点,需要在互联网发展大环境下解读和适用。在《民法典》对于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宣示性规定中,需要理解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区分,以及数据保护所依赖的网络操作规则背景;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应当合理解释个人信息的范围及其界定方法,由此应将视野适当延伸至人格利益之外,探求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目的;《民法典》的电子交易规则应仅限于传统合同法的双方交易规则,大量电子交易涉及由平台和算法参与的复合关系,诸多规则超出了合同法的适用领域;对于以网络为工具侵犯传统民事权利情形,应当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现实中出现的大量互联网衍生的新型侵权形态、类型和责任形式都应由新的立法形式加以解决。 

【文章来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3(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数据或虚拟财产的权益确定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限度
三、电子交易的业态变化及未来的法律发展
四、网络侵权的理论和立法模式更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法中的“网络”[J]. 胡凌.  思想战线. 2020(03)
[2]个人信息权利的反思与重塑 论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 前提与法益基础[J]. 丁晓东.  中外法学. 2020(02)
[3]个人信息概念之反思和重塑——立法与实践的理论起点[J]. 高秦伟.  人大法律评论. 2019(01)
[4]企业数据的利用准则[J]. 姚佳.  清华法学. 2019(03)
[5]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J]. 高富平.  法学研究. 2018(03)
[6]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和民法保护模式[J]. 梅夏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7]网络侵权归责的现实制约及价值考量——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切入点[J]. 梅夏英,刘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2)



本文编号:303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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