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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服务企业充电桩建设中地役权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18 13:37
  全球大力提倡绿色环保节能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和企业各界积极倡导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和运用。充电服务企业为了在新能源风口中抢占商机,大肆获取土地进行充电桩建设,意图盈利。但其充电桩建设用地获取的过程中,问题百出。中央至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充电桩建设用地新模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2016年《关于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敢于突破现有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传统模式,另辟蹊径提倡充电服务企业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充电桩建设,鼓励先行先试,敢于突破。当地充电服务企业也在积极尝试利用地役权制度解决充电桩建设用地面临的困境。文章立足于广州市充电桩建设的社会实践,研究了我国充电服务企业充电桩建设用地的获取途径,了解到目前其可以通过划拨和出让方式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从而获取充电桩建设用地,也可以通过和不动产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方式获取充电桩建设用地从而进行充电桩的建设,但以上三种方式获取充电桩建设用地存在各自的弊端,即对于充电服务企业而言,通过租赁方式获取的充电桩建设用地极具不稳定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充电桩建设用地具有局限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充电桩建设用地具有不实用... 

【文章来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绪论
第一章 充电服务企业充电桩建设用地的获取及其面临的困境
    第一节 充电服务企业充电桩建设用地的获取方式
        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充电桩建设用地
        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充电桩建设用地
        三、通过租赁方式获取充电桩建设用地
    第二节 充电服务企业充电桩建设用地获取面临的困境
        一、出让方式取得充电桩建设用地存在不实用性
        二、划拨方式取得充电桩建设用地存在局限性
        三、租赁方式获取充电桩建设用地存在不稳定性
第二章 地役权制度化解充电服务企业充电桩建设用地获取困境的合理性
    第一节 地役权制度的比较优势
        一、用地选址灵活有利于避免行政规划的僵硬
        二、权利设定自愿有利于避免行政程序的繁琐
        三、物权属性有利于避免租赁关系的不稳定
    第二节 运用地役权获取充电桩建设用地的理论分析
        一、用益物权人、承租人能否成为充电桩地役权的主体
        二、建筑物能否成为充电桩地役权的客体
        三、充电桩地役权需役地的确定
第三章 地役权制度在充电服务企业充电桩建设中的具体应用
    第一节 充电桩地役权的设定
        一、充电桩地役权的主体
        二、充电桩地役权的客体
        三、充电桩地役权的取得
    第二节 充电桩地役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充电桩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充电桩供役地人的权利与义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03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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