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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探析

发布时间:2021-02-25 08:42
  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也就是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现代民法中,法律人格并不局限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生物人"与"法律人"分离的立法技术肇始于古罗马法时代。法人、国家乃至河流等均因"更有效地实现特定社会需求"而获得了法律人格,成为法律上的"人"。随着机器学习等新技术的兴起,人工智能已突破辅助性工具的角色,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现行法律体系无法解决人工智能自主行为场景中的权利、责任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衔接问题。一条可能有效的建议是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应该是一种以法人制度为参考,以限定性、工具性为特征的电子人格。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设计,应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并以民法制度稳定性、社会秩序与安全为主要考量因素。源于自然法的伦理性要求不必然成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绝对阻碍,技术局限性也不妨碍法律分析的前瞻性视角。 

【文章来源】: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5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人格及其法理基础
二、“生物人”与“法律人”相分离的立法技术
    (一)法人
    (二)国家
    (三)河流
三、人工智能对工具论的突破
四、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类型与特征
    (一)类似于企业法人的法律人格
    (二)有限性人格
    (三)工具性人格
    (四)电子人格
五、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理论壁垒
    (一)民法制度稳定性
    (二)法律伦理价值
    (三)技术局限性
    (四)对人类社会的威胁
六、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及法律防控监管[J]. 马治国,徐济宽.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2]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J]. 许中缘.  法学评论. 2018(05)
[3]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论析[J]. 孙占利.  东方法学. 2018(03)
[4]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J]. 陶乾.  法学. 2018(04)
[5]算法社会与人的秉性[J]. 於兴中.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6]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物无法拥有生物人的专属性[J]. 朱程斌,李龙.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7]人工智能与未来社会:三个反思[J]. 吴冠军.  探索与争鸣. 2017(10)
[8]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9]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 易继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10]国家法人说的兴衰及其法学遗产[J]. 王天华.  法学研究. 2012(05)



本文编号:30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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