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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视域下民法典违约金调减规则的解释论

发布时间:2021-02-26 11:48
  违约金调减规则的价值基础在于实现实质公平,民法典合同编所采纳的立法表述更突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存在较大解释空间。为凸显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发挥违约金制度促使当事人积极履约的功能,宜从解释论视角对违约金调减规则的适用做相应限制:其一,从实质立场来理解违约金的内涵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仍宜将违约方事先的赔偿许诺等尽可能认定为单方允诺之债;其二,违约金调减规则的适用不能依职权启动,且原则上不应属法院释明的范畴;其三,对当事人申请方式的认定应做严格限制,不宜将单纯拒绝支付违约金的抗辩解释成申请调减,且初次申请调减的时间宜限于一审期间;其四,违约金调减申请权系私权,应当尊重当事人事先放弃违约金调减请求权的意思自由;其五,应当承认商事合同相较于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商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原则上不应调减,除非危及商主体的生存;其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由违约方提供违约金约定不合理的初步证据,由守约方继续举证证明损失,此处损失需加以综合考虑,且其所包含的"预期利益"应当具有相当的确定性。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何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一)“合同”内涵的界定
        1.商事合同原则上不应适用违约金调减规则
        2.政府规范性文件对违约金计算方式的规定具有优先性
    (二)“违约金”内涵的界定
    (三)“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内涵的界定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申请调减违约金?
    (一)申请调减违约金的主体
    (二)初次申请违约金调减的时间
    (三)申请调减违约金的方式
    (四)法院释明与当事人申请调减的关系
四、违约金调减规则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合同编违约金调减制度的立法完善——以裁判立场的考察为基础[J]. 石冠彬.  法学论坛. 2019(06)
[2]新型商事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思维——以融资合同为中心[J]. 杨姗.  法学. 2017(08)
[3]行政合同族的边界及其确定根据[J]. 崔建远.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4)
[4]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分则的重大立法问题研究[J]. 李建伟.  政治与法律. 2017(07)
[5]论法官对民事实体抗辩的释明[J]. 张海燕.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6]论约定违约金调整的正当性与限度[J]. 孟勤国,申蕾.  江汉论坛. 2016(07)
[7]违约金调减权及其行使与证明[J]. 谭启平,张海鹏.  现代法学. 2016(03)
[8]违约金酌减规则论[J]. 王洪亮.  法学家. 2015(03)
[9]违约金担保功能的异化与回归——以对违约金类型的考察为中心[J]. 韩强.  法学研究. 2015(03)
[10]论释明的具体化:兼评《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J]. 王杏飞.  中国法学. 2014(03)



本文编号:305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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