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
发布时间:2021-02-28 10:29
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尚未完全达成一致,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的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的迅猛发展加剧了这一矛盾。首先,本文论证应当给予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因为其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和制度效率,符合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其次,针对具体的可专利性判定标准,现有的全有全无测试法将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全盘接收或整体排除,这种类别性的处理过于简单粗暴,过于极端;“具体、实用、有形”测试法只要求申请能够产生“具体、实用、有形”的结果,包含数字,这一门槛太低,几乎将所有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都囊括在内,不具有区分度;机器或转化测试法要求方法与特定机器或设备相结合或将特定对象转化为不同物质或状态,而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天然不具有转化性质,没有其适用的空间;拟创造性测试法将不可专利概念拟制为现有技术,考察其余部分的创造性,该要求太高,将大部分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排除在外;技术属性测试法考察申请的技术属性,其本身存在模糊,根据其不同含义,这一要求要么过高、要么过低;而显著区别测试法考察申请与已知事物的区别是否显著,比较清晰、具有基本的普适性和灵活...
【文章来源】:浙江大学浙江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6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2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的含义及相关专利申请
2.1 商业方法与商业模式的含义及关系
2.2 FinTech的含义及其相关的商业方法
2.3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专利申请
3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应当予以专利保护
3.1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正当性理论的诸学说
3.2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成本-收益分析
3.3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交易成本分析
4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判定标准
4.1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不适用全有或全无的测试法
4.2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不适用“具体、实用、有形”测试法
4.3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不适用机器或转化测试法
4.4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不适用拟创造性测试法
4.5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不适用技术属性测试法
4.6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适用显著区别测试法
5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历史演进与制度思考——以中美比较研究为基础[J]. 张平,石丹. 知识产权. 2018(09)
[2]“发现”与“发明”的重新界分[J]. 何怀文. 知识产权. 2013(09)
[3]论知识产权制度的“产业政策原则”[J]. 张平.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3)
[4]后Bilski时代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之因应与挑战[J]. 蔡步青. 河北法学. 2012(07)
[5]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之讨论[J]. 张平. 科技与法律. 2011(04)
[6]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十年扩张与轮回:从道富案到Bilski案的历史考察[J]. 刘银良. 知识产权. 2010(06)
[7]软件专利申请带来的困惑与思考[J]. 李永红.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8(03)
[8]商业方法专利略论[J]. 冯晓青. 北方论丛. 2007(03)
[9]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国民经济增长[J]. 何怀文. 中国发展观察. 2007(05)
[10]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J]. 崔国斌. 中国法学. 2006(01)
博士论文
[1]银行业商业方法创新的专利保护与运用研究[D]. 温英杰.华中科技大学 2008
硕士论文
[1]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D]. 韩潇宇.吉林大学 2017
[2]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谭庭俊.暨南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055719
【文章来源】:浙江大学浙江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6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2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的含义及相关专利申请
2.1 商业方法与商业模式的含义及关系
2.2 FinTech的含义及其相关的商业方法
2.3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专利申请
3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应当予以专利保护
3.1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正当性理论的诸学说
3.2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成本-收益分析
3.3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交易成本分析
4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判定标准
4.1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不适用全有或全无的测试法
4.2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不适用“具体、实用、有形”测试法
4.3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不适用机器或转化测试法
4.4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不适用拟创造性测试法
4.5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不适用技术属性测试法
4.6 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适用显著区别测试法
5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历史演进与制度思考——以中美比较研究为基础[J]. 张平,石丹. 知识产权. 2018(09)
[2]“发现”与“发明”的重新界分[J]. 何怀文. 知识产权. 2013(09)
[3]论知识产权制度的“产业政策原则”[J]. 张平.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3)
[4]后Bilski时代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之因应与挑战[J]. 蔡步青. 河北法学. 2012(07)
[5]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之讨论[J]. 张平. 科技与法律. 2011(04)
[6]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十年扩张与轮回:从道富案到Bilski案的历史考察[J]. 刘银良. 知识产权. 2010(06)
[7]软件专利申请带来的困惑与思考[J]. 李永红.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8(03)
[8]商业方法专利略论[J]. 冯晓青. 北方论丛. 2007(03)
[9]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国民经济增长[J]. 何怀文. 中国发展观察. 2007(05)
[10]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J]. 崔国斌. 中国法学. 2006(01)
博士论文
[1]银行业商业方法创新的专利保护与运用研究[D]. 温英杰.华中科技大学 2008
硕士论文
[1]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D]. 韩潇宇.吉林大学 2017
[2]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谭庭俊.暨南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05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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