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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的规范构造——兼评三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发布时间:2021-03-06 18:28
  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领域,现有三部较为成熟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但其对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上仍存在规定不明确、不完善之处,规范形式有待商榷。在明确个人信息权与其各项具体内容是权能体系的基础之上,从个人信息权的支配权能、请求权能、收益权能、救济权能四个方面对个人信息权的具体权能进行规范构造,并就如何在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更为合适的相关规则提出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2020,(2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个人信息权是权利体系抑或权能体系
三、个人信息权权能的规范构造
    (一)个人信息权支配权能的规范构造
    (二)个人信息权请求权能的规范构造
    (三)个人信息权收益权能的规范构造
    (四)个人信息权救济权能的规范构造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学者建议稿[J]. 齐爱民.  河北法学. 2019(01)
[2]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J]. 叶名怡.  清华法学. 2018(05)
[3]个人信息权的权能构造及权项分析[J]. 陈振涛.  福建法学. 2017(01)
[4]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及法律救济[J]. 鞠晔,凌学东.  河北法学. 2016(11)



本文编号:3067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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