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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的违法性分析与法律规制探究——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3-14 13:22
  大数据技术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颠覆了一些传统社会认知和商业逻辑。大数据杀熟构成一级价格歧视,在某些情形下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与知情权的严重侵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价格歧视的规制主要见于《反垄断法》,并将价格歧视实施主体限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但在大数据分析的助力之下,不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也具有实施价格歧视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建议在认定价格歧视时突破《反垄断法》关于实施主体的禁锢;完善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降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当大数据杀熟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更好地实现补偿与惩治的双重含义;在大数据杀熟案件审议中实行特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缓解消费者举证困难、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文章来源】:南方金融. 2020,(04)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大数据杀熟的违法性分析
    (一)大数据杀熟构成法学上的价格歧视
    (二)大数据杀熟侵损消费者知情权法益
    (三)大数据杀熟符合沉默型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
三、对大数据杀熟进行法律规制的若干建议
    (一)将大数据杀熟认定为违法的价格歧视行为
    (二)完善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
    (三)对大数据杀熟适用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制度
    (四)对大数据杀熟案件实行特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困境与出路——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考量[J]. 邹开亮,刘佳明.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8(08)
[2]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传统消费金融:冲击与竞合[J]. 中国人民银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行课题组,李玉秀.  南方金融. 2016(12)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金融消费领域的适用[J]. 夏伟亮.  南方金融. 2016(04)
[4]欧盟反垄断法认定价格歧视竞争损害的借鉴[J]. 刘廷涛.  现代经济探讨. 2016(04)
[5]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J]. 钱玉文,刘永宝.  法学杂志. 2014(08)
[6]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J]. 杨立新.  法学家. 2014(02)
[7]对星巴克咖啡“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分析[J]. 许光耀,王文君.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4(03)
[8]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J]. 朱广新.  中国社会科学. 2014(03)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J]. 杨立新.  清华法学. 2010(03)
[10]消费者的知情权[J]. 董文军.  当代法学. 2004(03)



本文编号:30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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