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浅论动产抵押与善意取得

发布时间:2021-03-14 15:32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即动产在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原本设立在该物上的权利就会归于消灭,不过这一条款没有对该物上原有权利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立法并没有明确该条规定中的善意第三人是否包括前款规定中的动产的善意取得人。这两个法条之间的冲突在民法理论界争议不断,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往往会陷入两难。即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四百零三条几乎是完全延续了《物权法》的这两个法条,也未能解决这一难题。本文出于这一问题意识,通过分析两种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与立法目的,对动产抵押与善意取得间的冲突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议。 

【文章来源】: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特别动产抵押制度及其对抗效力
    (一)特别动产的“特殊性”
    (二)特别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及其对抗效力
    (三)特殊动产抵押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
三、普通动产抵押制度及其对抗效力
    (一)普通动产的范围
    (二)普通动产抵押资格的争议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原理[J]. 庄加园.  法学研究. 2018(05)
[2]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J]. 李莉.  东方法学. 2018(04)
[3]也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J]. 郭志京.  比较法研究. 2014(03)
[4]试论动产抵押[J]. 王利明.  法学. 2007(01)



本文编号:308245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08245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a5d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