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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性抵押条款的认定——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3-23 02:50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概括性抵押条款的认定存在争议。实证研究表明,法院的裁判思路一般分为两步:第一步以该条款违反担保物特定性为由否定抵押权的成立,其说理过程中忽略了浮动抵押与概括性抵押在担保物特定性上的本质区别;第二步认定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结论上存在不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或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分歧。通过在立法中借鉴担保物可合理识别标准,法院可以概括性抵押条款无法在最低限度上符合担保物特定性为由否定抵押权的成立。采取担保制度激励缔约的事前角度观察,并对担保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可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31(02)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案例简介
    (二)裁判存在的问题
二、浮动抵押与概括性抵押的区分
    (一)《物权法》对浮动抵押的限制
    (二)《物权法》中担保物特定的标准
    (三)可合理识别担保物
三、概括性抵押条款的法律后果
    (一)个人资产抵押解释为保证的进路
    (二)保证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
        1.事后的角度
        2.事前的角度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债务加入与保证之识别——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J]. 夏昊晗.  法学家. 2019(06)
[2]债权人视角下的担保制度——兼论《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立法构想[J]. 张凇纶.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6)
[3]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释评与完善[J]. 钟维.  广东社会科学. 2018(04)
[4]抵押权概念的演变及其法体系效应[J]. 董学立.  法商研究. 2017(05)
[5]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认定——以其与保证之区分为讨论核心[J]. 朱奕奕.  东方法学. 2016(03)
[6]以不特定的个人资产作抵押为债权提供担保属于保证[J]. 牛兆祥,姜丽丽.  人民司法. 2012(16)
[7]浮动抵押的历史渊源与制度构造——兼评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制度[J]. 周泽新.  河北法学. 2010(11)
[8]中英浮动抵押制度之比较[J]. 彭贵.  法律适用. 2008(Z1)
[9]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研究[J]. 黄忠.  法商研究. 2007(02)



本文编号:3094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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