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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专利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23 01:26
  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给各个行业带来了诸多无法回避的问题,法律研究也是如此。相比于著作权法领域,学者们对人工智能在专利法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人工智能已经从辅助工具逐渐转变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其生成成果具有越来越独立的特点,这给现有的专利法理论体系、法律制度运作造成了一系列的难题,须以进一步的完善。人工智能的核心是借用计算机,以仿效人类的相关思想、认知、判断的现代化智能活动。人工智能的生成结果包括:第一类是人工智能作为机器,仅担任辅助作业的所得结果。第二类是较少或者根本没有人为干预,人工智能自动产生的生成成果。第二类是本文的研究对象。通过法理分析和现实需要厘清人工智能生成成果获得专利保护的基础,由此论证可专利性。只要技术所得属于法律所保障的,且以被成文规定的技术方案,它皆能够作为发明专利的行为对象。面对人工智能的生成结果是否能够被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的问题,首先应当考虑的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结果能否能被认定为合法专利权的条件。通过分析生成成果与其新颖、创造、实用的性能,得出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是符合专利权的授予条件。若人工智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时,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可专利性是能...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人工智能生成成果获得专利保护的基础
    (一)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可专利性的法理分析
        1、财产权劳动理论
        2、功利主义理论
        3、专利人格权理论
    (二)人工智能生成成果获得专利保护的现实需要
        1、人工智能发展驱动专利权客体扩张
        2、需建立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人类发明创造的动态平衡
二、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专利授权的判断标准
    (一)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新颖性
    (二)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创造性
    (三)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实用性
三、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专利权属分析
    (一)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
        1、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争议
        2、人工智能能否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
        3、人工智能能否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专利权人
    (二)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专利权属模式的不同主张
        1、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划入公共领域
        2、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专有权模式
    (三)笔者观点
四、推进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专利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创立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可专利性标准
    (二)引入人工智能作为生成成果“发明人”的制度设计
    (三)设置人工智能生成现有技术的风险防范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094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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