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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后同意”:《民法典》第1219条第1款的解释论展开

发布时间:2021-03-23 14:39
  采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对《民法典》第1219条第1款进行探讨,认为"告知后同意"条款修改的意旨为构建以患者为中心的和谐医患关系。从"告知后同意"法则设立的目的以及《民法典》"具体"说明与"明确"同意的词义看,说明义务的标准,应采具体患者标准。近亲属例外作为同意主体之"不能",系指患者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在疾病状态下无法自主做出决定的情形;"不宜"则适用于患者有行为能力,但医务人员告知有可能对患者产生危害的情况。除近亲属外,监护人、患者委托之人亦为同意之主体。 

【文章来源】: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5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告知后同意”条款的修改意旨:构建以患者为中心的和谐医患关系
二、说明义务的标准:具体患者标准的确定
三、近亲属作为同意主体之例外:“不能”或“不宜”的情形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赔礼道歉正当性研究[J]. 郭天武,谢青松.  学术论坛. 2020(03)
[2]从知情同意走向医患同心合力——兼论知情不同意[J]. 杜治政.  医学与哲学. 2019(20)
[3]和谐医病关系中的“告知后同意法则”[J]. 李祖全.  求索. 2012(01)
[4]解释论视野下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J]. 王竹.  法学. 2011(11)
[5]浅谈医方的说明义务[J]. 张谷.  浙江社会科学. 2010(02)
[6]论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J]. 杨立新,袁雪石.  河北法学. 2006(12)
[7]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人权——目前日本法学理论界关于人权研究的课题综述[J]. 李凌燕.  环球法律评论. 1993(04)



本文编号:309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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