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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1-03-27 08:37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表达的作品"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的重要作品类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同时规定了"录像制品",适用"邻接权"保护,体育赛事、春晚等视听节目是"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争论不断、裁判不一,直接影响了视听产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影作品"的作品定义与分类,难以囊括不断出现的新作品类型。"视听作品"成为新的作品类型,能包含电影、电视、网络视频等有连续动态画面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视听类作品,甚至也包括画面连续动态效果并不典型的新型视听作品。《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增加了"视听作品"概念,并进行了定义,删除了"录像制品",但是后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修改稿)》仅保留了"视听作品"概念,删除了其定义,且恢复了"录像制品"的规定。《著作权法》应该重新确立"视听作品"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再保留"录像制品"的分类。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0,(03)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前言
一、视听作品产生是历史的必然
二、视听作品定义与分类的重要意义
三、视听作品定义与分类的比较法研究
    (一)国际公约关于视听作品定义与分类
    (二)版权法体系关于视听作品定义与分类
    (三)作者权法体系关于视听作品定义与分类
四、我国视听作品定义与分类的缺陷与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保护之评析——兼评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案[J]. 杨幸芳.  电子知识产权. 2019(12)
[2]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的正确定性——与王迁教授商榷[J]. 李伟民.  东方法学. 2018(03)
[3]视听作品法律地位之确立——以文化安全为视角[J]. 李伟民.  法学论坛. 2018(02)
[4]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与归属制度研究[J]. 李伟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5]“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刑法适用[J]. 谢焱.  东方法学. 2017(04)
[6]作品定义与分类的理论重构——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条、第5条[J]. 李伟民.  知识产权. 2015(10)
[7]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J]. 孙国瑞,刘玉芳,孟霞.  知识产权. 2011(10)
[8]“电影作品”定义之反思与重构[J]. 卢海君.  知识产权. 2011(06)
[9]论影视作品的法律关系[J]. 曲三强.  知识产权. 2010(02)
[10]“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J]. 王迁.  法学. 2008(04)

博士论文
[1]视听作品著作权研究[D]. 张春艳.西南政法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1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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