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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生产平台版权的规制进路

发布时间:2021-03-28 06:13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同形式的网络内容生产平台不断出现,网络内容生产平台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网络内容生产平台虽然通过对平台架构调整形成了内部版权保护机制,但是其内容生产者和版权人的维权仍存在较多难点。当下,网络内容生产平台版权保护制度须进一步优化。 

【文章来源】:出版广角.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网络内容生产平台版权保护制度的运行考察
二、我国网络内容生产平台版权保护制度建构的问题审视
    1.网络内容生产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不严格
    2.网络内容生产平台“用户创造内容”的版权保护合法性标准缺位
    3.“通知—删除”程序中,对“通知”构成要件认定存在分歧
三、我国网络内容生产平台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路径
    1.建构网络内容生产平台服务提供者责任模式
    2.依托制度安排平衡网络内容生产平台各领域创新者的利益
    3.设置“通知”门栏以兼顾网络内容生产平台服务提供者与版权人利益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版权保护需要立足网络特性[J]. 彭飞.  青年记者. 2017(16)
[2]网络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行为之侵权责任[J]. 马一德.  法学评论. 2017(03)
[3]“用户创造内容”与作品转换性使用认定[J]. 熊琦.  法学评论. 2017(03)
[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法规制模式[J]. 梁志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2)
[5]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J]. 崔国斌.  法学研究. 2013 (04)
[6]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 吴汉东.  中国法学. 2011(02)
[7]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研究[J]. 陈锦川.  知识产权. 2011(02)



本文编号:31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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