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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上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体系结构

发布时间:2021-03-28 07:17
  要较清晰地呈现无因管理制度的体系结构,宜区分"管理事务承担"与"管理事务实施",并以管理事务的承担是否符合受益人意思的标准,将无因管理区分为"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与适法无因管理一样,不适法无因管理亦可成立法定债之关系,不适法无因管理人亦应如适法无因管理人那样承担采取有利于受益人方法、通知受益人、等待受益人指示等义务。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在求偿权范围、求偿权发生方式、阻却侵权行为违法性、阻却不当得利构成等方面存在基本差异。在无因管理人的责任标准上,应使适法无因管理人承担抽象轻过失责任,而不应使其仅承担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不适法无因管理人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相较于一般无因管理,域外法往往对紧急无因管理作出优遇管理人的制度设计,《民法典》第184条有关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规则宜纳入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体系。此际,不仅应使紧急管理人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受助人(受益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注意该条与《民法典》无因管理章诸法条之间的体系关系问题。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 2020,38(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区隔“管理事务承担”与“管理事务实施”
二、区隔“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之一:不适法无因管理亦成立法定债之关系
    (一)无因管理是否包括不适法无因管理
    (二)不适法无因管理得成立法定债之关系
三、区隔“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之二:管理人责任标准的差异
    (一)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的基本差异
    (二)适法无因管理人的责任标准
    (三)不适法无因管理人的责任标准
四、区隔“一般无因管理”与“紧急无因管理”
    (一)紧急无因管理中优遇管理人的制度设计
    (二)紧急无因管理的体系效应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意思[J]. 昝强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3)
[2]救助他人行为的私法构造[J]. 关涛.  法学. 2017(09)
[3]法国新债法准合同规范研究[J]. 李世刚.  比较法研究. 2016(06)
[4]论被救助者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赔偿义务[J]. 缪宇.  法学家. 2016(02)
[5]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1966年4月20日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J]. 卡尔·拉伦茨,赵阳.  比较法研究. 2005(03)



本文编号:31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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