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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出路——基于与欧盟药品补充保护证书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1-03-28 08:00
  以专利制度与非专利制度并行保护药品创新成果是欧盟现行做法。针对中药创新成果,除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外,我国一直在探寻特有保护制度。中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因具中药针对性、类知识产权功能,能与专利形成互补而受关注。它与欧盟推行的非专利制度之一"药品补充保护证书制度"存有诸多相似,将两者的制度目的、保护对象、授权条件、保护方式进行比较,有利于论证中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以行政方式保护创新成果的可行性,以及明确其发展为中药知识产权特有保护制度的设计要点。 

【文章来源】:中国软科学. 2020,(09)北大核心CSSCICSCD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制度出台背景
三、比较与分析
    (一)制度目的
    (二)保护对象
    (三)授权条件
    (四)保护方式
        1.权利内容
        2.权利期限
    (五)总结与分析
四、中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有发展为中药知识产权特有保护制度的可行性
    (一)欧盟药品补充保护证书制度等非专利制度表明中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以行政方式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可行性
    (二)中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相较药品补充保护证书制度在中药创新成果的保护上更有适用空间
    (三)有效的利益平衡是中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发展为中药知识产权特有保护制度的设计要点



本文编号:310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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