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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酌定之考量因素检视——以H州S市法院近5年(2015—2019年)离婚纠纷判例为分析样本

发布时间:2021-04-08 00:44
  离婚案件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人,《民法典》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此之前,法律总体上明确了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并适度兼顾父母利益。但司法实务中,法官将"继续性""子女年龄""子女意愿"作为审酌子女最大利益之决定性因素,而非综合考量各相关因素,此种做法难以有效实现维护子女最大利益的立法目的。而多子女案件"父母本位"之倾向,则更是损及子女利益。因此,为确保《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准确适用,在确定子女最大利益时法官应综合考量各相关因素,并着重审酌"主要照顾者""继续性""善意父母"等重要因素,同时应避免"养儿防老"之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在家事调查报告基础上,做出符合子女最大利益的决定。 

【文章来源】:新疆社会科学. 2020,(04)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子女最大利益因素
    (一)“继续性”因素
    (二)“子女年龄”因素
    (三)“子女意愿”因素
    (四)“抚养能力”因素
    (五)“主要照顾者”因素
三、父母利益因素
四、研究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家庭暴力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影响探究——以美国相关制度为借鉴[J]. 苏云云.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2]家暴致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归属审判研究——从儿童保护法律视角对调研结果及典型案例的分析[J]. 张荣丽.  妇女研究论丛. 2017(01)
[3]离婚监护案件“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重新审视——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4号意见书为视角[J]. 丁启明.  东南司法评论. 2016(00)
[4]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南京市六家基层法院四年(2011—2014年)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J]. 赵莉,丁钰.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6(01)
[5]庭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心理抚养——访李玫瑾家[J]. 弓立新.  少年儿童研究. 2009(09)



本文编号:312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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