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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不良影响”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1-04-11 20:08
  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商标法优先维护公共利益。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可以界定为"与商标权的取得和运行紧密相关的不特定多数人的普遍利益"。从文义解释和目的性解释出发,将"不良影响"条款理解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兜底条款更为合理。通过研读判决书归纳出司法实务中"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标准认为,在实体层面上,通常判断"不良影响"时仅审查标志本身,需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进行判断,无主观恶意、未实际使用均不能成为"不良影响"适用的阻却事由,单纯侵犯特定民事权益造成的相关公众混淆不属于"不良影响";在程序层面上,"不良影响"的参照判断主体应为全体社会公众,判断"不良影响"的时间通常为申请时,通常根据"固有含义"判断是否具有"不良影响",通常由主张具有"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文章来源】: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 商标注册中的个性化表达与公共利益
    (一) 商标注册中个性化表达与商标法中公共利益的决定地位
    (二) 商标法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1.防止相关公众混淆。
        2.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维护。
        3.对资源充分利用的保证。
        4.对善良风俗的维护。
二、 商标注册中“不良影响”条款的立法目的及其内涵
    (一) 立法目的
    (二) 基本内涵
三、 “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认定准则
    (一) 实体层面
        1.审查标志本身。
        2.仅侵犯特定民事权益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不属于“不良影响”。
        3.通常需要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判断“不良影响”。
        4.“主观恶意”与否并非认定注册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之条件。
        5.无需以实际产生不良影响为认定条件。
    (二) 程序层面
        1.是否是“不良影响”的参照判断主体。
        2.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判断时间。
        3.是否属于“不良影响”含义的判断标准。
        4.是否属于“不良影响”的举证责任。
四、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叫个鸭子及图”案为例探讨“不良影响”条款中的主观动机[J]. 马君丽.  中华商标. 2018(06)
[2]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的规范目的和判定方法[J]. 李铭轩.  人民司法(应用). 2017(04)
[3]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J]. 马一德.  中国法学. 2016(02)
[4]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保护——以“微信”商标案为对象的逻辑分析与法理展开[J]. 黄汇.  法学. 2015(10)
[5]《商标法》维护公共利益的路径选择——兼谈禁止“具有不良影响”标志注册条款的适用[J]. 张韬略,张伟君.  知识产权. 2015(04)
[6]“公共利益”是否真的下出了“荒谬的蛋”?——评微信商标案一审判决[J]. 李扬.  知识产权. 2015(04)
[7]商标、广告对企业市场价值的贡献研究——基于医药行业的实证分析[J]. 冯仁涛,张庆,余翔.  管理评论. 2013(06)
[8]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J]. 余少祥.  清华法学. 2008(02)
[9]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应用[J]. 黄学贤.  法学. 2004(10)
[10]公共利益概念透析[J]. 胡建淼,邢益精.  法学. 2004(10)

硕士论文
[1]商标俗称法律保护研究[D]. 陈璐.山东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13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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