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 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发布时间:2021-04-12 13:47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对“户”的功能性与场所性特征混同的情形予以认定,对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对功能性与场所性存在混同的认定争议。针对典型性商住一体场所,如何判断是否处于营业期间,如何判断场所内部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明确隔离存在争议。针对非典型性商住一体场所,如何认定提供性服务场所的性质,如何认定带有居家性质的赌博场所的性质存在争议。为了明确认定“户”的理论前提,本人对入户抢劫保护的法益予以探讨,从合宪性解释、目的解释与合理性解释三个角度,在对司法解释进行合理解释的基础上,对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予以准确认定。司法实践从功能性与场所性两个特征对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予以认定。本人通过筛选、总结有争议的案件,对“户”的功能性与场所性特征予以细化。认定“户”的功能性特征主要判断场所承载的主要功能与场所的成员构成对认定“户”的影响。认定场所承载的主要功能为供他人家庭生活要具备三个特征:具有家庭生活的客观功能、在场所内进行实质的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功能正在发挥。场所内成员间不具有血缘或者拟制血亲关系不影响“户”的认定、场所内被害人不限于户主、第三人居留时间长短不影响“户”的认定。认定“户”的场所特征要满足场所的封闭性与排他性。合租房一般认定为“户”。对群租房而言,非共同租住者以非法目的闯入群租房的公共空间与个人空间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共同租住者以非法目的在群租房的公共空间实施抢劫行为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共同租住者以非法目的闯入群租者的个人空间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房间布置多个床位以床位为单位对外出租的空间不应当认定为“户”。学生宿舍一般未认定为“户”;单位宿舍一般未认定为“户”,若单位宿舍同时满足功能性与场所性特征的,应当认定为“户”。对于典型性商住一体场所,判断是否处于营业期间要把握过渡时期的转换性质,营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隔离要把握三个要点。对于非典型性商住一体场所,提供性服务的场所应当认定为“户”;带有赌博性的居家场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
吉林大学吉林省211工程院校985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
【学位级别】:硕士
页数:42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户”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典型性商住一体的认定问题
(二)非典型性商住一体的认定问题
二、认定“户”的理论前提
(一)“入户抢劫”保护法益的确定
(二)对“户”的法律解释
三、对“户”的一般认定
(一)“户”的功能性认定
(二)“户”的场所性认定
四、对“户”的特殊认定
(一)典型性商住一体的认定
(二)非典型性商住一体的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之诠释循环——以入户抢劫与住宅自由概念为例[J]. 杜强强. 法学家. 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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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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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3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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