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隐私权问题的实证分析与完善思路

发布时间:2021-04-12 16:14
  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存在差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豁免公开。通过案例分析可见,司法裁判通过对该条款的适用积极回应现实需要,但同时在裁量基准和操作性方面也面临一定困难。对涉及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应首先对隐私性信息进行判断,继而识别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综合认定向第三方征询意见程序的作用,最后通过隐私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作出决定。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域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关系
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实证考察
    (一)征收拆迁领域对第三方补偿安置信息的公开
    (二)行政强制信息的公开
    (三)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
    (四)行政给付信息的公开
    (五)公务人员信息的公开
三、涉及隐私的信息公开裁断基准
    (一)隐私性信息的判断
    (二)“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识别
    (三)向第三方征询意见
    (四)利益衡量的方法
    (五)司法审查的标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的双重界限[J]. 蔡星月.  行政法学研究. 2019(03)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格条件上的利害关系问题探讨[J]. 后向东.  中国行政管理. 2018(02)
[3]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J]. 王敬波.  中国社会科学. 2014(09)
[4]作为声誉罚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J]. 章志远,鲍燕娇.  行政法学研究. 2014(01)
[5]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3(04)
[6]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J]. 江必新,李广宇.  政治与法律. 2009(03)



本文编号:313358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13358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ac3b***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