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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民法典》编纂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4-15 07:21
  《民法典》中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放在同一章节规定表明了二者相似的人格权属性。虽然在网络环境下二者呈现相互转化的态势,但是不能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形式替代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商业发展利益之间冲突愈发严峻,应当引入合理隐私期待原则、限制使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整合它们之间的冲突。同时进行隐私权专门立法对以上原则进行落实,完善民法典时代隐私权的保护体系。 

【文章来源】: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0,36(06)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隐私权在网络社会演进出的新特点
    (一)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内容的数据化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财产权意涵
    (三)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手段的技术化和多样化,侵权主体的复杂化
    (四)网络技术侵害隐私后果严重
二、《民法典》中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在网络环境当中的联系与区别
    (一)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
        第一,很多没有被公开的个人信息其本身就是隐私的一种,其实许多个人信息都是权利主体不愿意让外界知晓的私密信息,代表着一种不愿意被打扰的生活安宁。
        第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客体许多也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别
        第一,二者权利客体的内涵不同。
        第二,二者在表现形式上有差异。
        第三,二者在危害后果和救济方式上有差异。
三、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所面临的新挑战
    (一)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与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冲突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与商业发展之间的冲突
四、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理隐私期待原则
    (二)限制使用原则
        第一,明确信息使用目的,限定信息使用行为。
        第二,网络用户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质化。
    (三)利益平衡原则
        第一,公共利益。
        第二,个案要素的考量。
五、完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公民权利意识的建立
    (二)隐私权专门立法
        第一,落实知情同意制度。
        第二,针对隐私权侵权方式进行细分。
        第三,权利主体的类型化。
    (三)加强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司法保护
        第一,完善司法实践当中举证责任的相关要求。
        第二,在网络社会当中,由于信息传播技术十分发达,个人隐私的泄露会给公民造成非常严重的精神损害。



本文编号:313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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