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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买卖型担保的性质及其效力

发布时间:2021-04-20 21:35
  在民间借贷当中,存在着大量以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关系的担保即买卖型担保。买卖型担保与让与担保存在较多共同点,但在标的物转移时间上存在差异。因此,买卖型担保在种类上应当属于后让与担保。《民法典》第388条的规定以及《九民纪要》第66条的规定体现了"物权法定缓和主义"的立场,至少在担保物权领域体现了"物权法定缓和主义"的倾向。这种立场的转变为后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物权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空间,有利于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因此,对于已办理预告登记或备案登记的后让与担保,鉴于其进行了一定的公示,故,应当肯定此种场合下后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2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买卖型担保的债权效力
三、买卖型担保的物权效力
    (一)买卖型担保与物权法定
    (二)买卖型担保与物权公示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预告登记能否对抗法院查封[J]. 杨琛.  中国土地. 2020(04)
[2]民法分则物权编应当规定物权法定缓和原则[J]. 杨立新.  清华法学. 2017(02)
[3]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性质之探析——兼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J]. 张海鹏.  东方法学. 2016(02)
[4]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解读我国《物权法》的两把钥匙[J]. 申卫星.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5)
[5]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J]. 杨立新.  中国法学. 2013(03)



本文编号:315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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