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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领域恢复原状适用的现实困境与制度重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16份判决书为研究对象

发布时间:2021-04-25 06:21
  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通过研读这9年时间里216个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发现,恢复原状在环境司法领域基本成为摆设。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采用了狭义的恢复原状概念并在损害赔偿方法上采用了形为自由裁量主义、实为金钱赔偿主义的立法例。对此,恢复原状应当正本清源,其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完整利益,恢复原状费用则作为恢复原状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不属于旨在填补受害人价值利益的赔偿损失。在此理论基础上,恢复原状适用于私益救济与公益救济将有广阔空间但有所不同:"原物"修复之不能是公益诉讼中恢复原状费用适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益客体特定化是恢复原状适用于私益领域的前提条件。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实践现状:成为“摆设品”的恢复原状
    (一)难觅踪影:恢复原状基本未见适用
    (二)混淆使用:赔偿损失涵盖恢复原状费用
三、理论困境:传统民法思维下的恢复原状
    (一)现行法关于恢复原状的规定:狭义上的恢复原状
    (二)恢复原状费用被纳入赔偿损失
四、理论改造:作为填补完全利益的恢复原状
    (一)正本清源:还原恢复原状之本意
    (二)概念区分:恢复原状费用不同于赔偿损失
    (三)适用调试:恢复原状适用于环境司法领域的可行性论证
五、制度重构:恢复原状的类型化适用
    (一)“原物”修复之不能:公益诉讼中恢复原状费用适用的前提条件
    (二)民事权益客体特定化:恢复原状适用于私益领域的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探析——游走在公法与私法之间[J]. 李晨光.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7(01)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J]. 吕忠梅.  法学论坛. 2017(03)
[3]无意思联络环境污染者对外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为展开[J]. 王丽萍,李宁.  政法论丛. 2017(01)
[4]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损失”[J]. 李兴宇.  政治与法律. 2016(10)
[5]环境资源案件中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J]. 王立新,黄剑,廖宏娟.  人民司法. 2015(09)
[6]环境污染侵权与恢复原状的调适[J]. 胡卫.  理论界. 2014(12)
[7]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J]. 张新宝,庄超.  中国社会科学. 2014(03)
[8]损害赔偿的方法[J]. 程啸,王丹.  法学研究. 2013 (03)
[9]土地上生存权之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权利性质分析[J]. 郑尚元.  清华法学. 2012(03)
[10]损害赔偿与民事责任[J]. 李承亮.  法学研究. 2009(03)



本文编号:315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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