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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

发布时间:2021-04-25 05:12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功能主义立法方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前提。在维持特殊动产、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前提下,统合没有所有权登记的标的物上的担保登记系统,并建立两大登记系统之间的电子链接。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是基于互联网的完全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其编制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并辅之以物的编成主义,涵盖所有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类型。担保权人可以自主在线完成登记和查询,但为防止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担保人享有受领登记通知、请求注销或修正登记的权利,担保权人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 

【文章来源】: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
    (一) 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
    (二) 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客观基础
三、 各种动产和权利担保形式的统一登记
    (一) 标的物的种类与统一登记
    (二) 担保交易形式的多样化与统一登记
四、 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基本属性
    (一) 采行声明登记制的登记系统
    (二) 采行单方申请主义的自主登记系统
        第一,担保人受领登记通知的权利。
        第二,担保权人注销登记的义务。
        第三,担保人的注销或修正登记请求权。
    (三) 可以在线访问的电子化登记系统
    (四) 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和物的编成主义相结合的登记系统
五、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动产担保交易的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中国《民法典》的处理模式及其影响[J]. 高圣平.  国外社会科学. 2020(04)
[2]民法典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论[J]. 高圣平.  中外法学. 2020(04)
[3]民法典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论[J]. 高圣平.  清华法学. 2020(03)
[4]担保物权制度的成长与蜕变[J]. 谢在全.  法学家. 2019(01)
[5]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担保物权法编纂意义[J]. 董学立.  法治研究. 2018(01)
[6]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J]. 高圣平.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6)
[7]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以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的修改为中心[J]. 高圣平.  河南社会科学. 2017(06)
[8]动产抵押登记的法理——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修改为中心[J]. 高圣平.  法学. 2016(02)



本文编号:315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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